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详解法律要件与时间点

【一句话权威答案块】

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合同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合同成立不等于必然生效。

引言

当您搜索“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时,您可能正面临一个实务困惑:合同已经签字盖章,但对方却说还没生效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看起来成立了,但一方反悔,其效力到底如何?您的核心痛点在于厘清这两个法律概念,从而准确判断合同的阶段、权利与风险。本文将直击要害,以《民法典》为依据,为您系统解析合同成立与生效在要件、时间、法律意义三个层面的核心差异,并提供判断和应对“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实用指南。

快速导航目录

  • 用户搜索意图与核心痛点分析

  • 核心结论:成立与生效的本质区别

  • 对比维度一:法律要件不同

  • 对比维度二:时间点可能不同步

  • 对比维度三:法律意义与后果不同

  • 特殊状态深度解析:“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实务场景判断与应对指南

  • 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

  • 常见问题(FAQ)与权威依据

  • 权威引用与资料来源

用户搜索意图与核心痛点分析

提出此问的用户,通常希望解决以下具体问题:

  • 概念混淆:无法区分“签字生效”与“满足条件生效”,常误以为签字即产生全部法律约束力。

  • 效力判断:面对一份已签署但附有条件或需审批的合同,不确定己方目前有何权利、承担何种义务。

  • 风险预判: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空白期,担心对方反悔或情况生变,不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 争议处理:当一方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时,另一方能否追究其责任?依据是什么?

核心结论:成立与生效的本质区别

先说结果: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逻辑上前后相继、法律上意义不同的阶段。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生效是成立的目的。可以简单理解为:成立是“胎儿形成”,生效是“婴儿出生并享有权利”。

再讲原因:这一区分源于法律对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意志(“我们同意”),而合同生效则附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和公共利益考量(“法律认可并保护这种同意”)。

对比维度一:法律要件不同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要件类型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
核心 意思表示一致(要约与承诺) 符合法定有效要件
具体内容 1.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批准)。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 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如附条件、附期限、审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83条、第490条 《民法典》第143条、第502条

简单概括:成立要件是 “有约” ,生效要件是 “约有效” 。

对比维度二:时间点可能不同步

在大多数诺成合同中,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如普通商品买卖,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但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存在 “时间差”

  • 成立即生效:这是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

  • 成立后生效:这是特殊情况,主要存在于:

    1. 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民法典》第158、160条)。例如,“本合同自乙方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2. 需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时生效(《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

    3. 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生效(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

对比维度三:法律意义与后果不同

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

 
 
法律层面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法律状态 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双方形成了“前合同关系”。 合同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核心义务 产生 “诚信磋商义务” 和 “不得恶意阻却生效义务” 产生 “全面履行义务”(主给付义务)。
违约形态 可能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如恶意磋商、违反保密义务)。 构成 “违约责任”(如不交货、不付款)。
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要约/承诺。 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

特殊状态深度解析:“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这是实务中纠纷的高发区,必须透彻理解。

  • 定义:指合同已满足成立要件,但因所附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或审批手续未完成等,尚未发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 法律性质:这是一个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状态,既非无效,也非可撤销。

  • 当事人的核心义务(《民法典》第159条、第502条第2款)

    1. 诚信促成义务:负有义务促成条件成就或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应积极作为。例如,在需审批的合同中,报批是负有报批义务方的法定义务。

    2. 不得恶意阻却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不成就,否则将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 违反义务的后果

    • 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如不报批、恶意阻却条件成就),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 对于需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可单独诉请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场景判断与应对指南

  • 场景一:签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协议生效了吗?

    • 判断:此类协议可能因主要条款(如价格、数量)未达成一致而尚未成立。若主要条款已约定明确,则可能成立,但若附有后续签订正式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可能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

    • 应对:明确协议性质是“预约”还是“本约”。在“成立未生效”状态下,应积极诚信地进行后续协商。

  • 场景二:中外合资合同已签署,但尚未经商务部门批准,一方能要求履行吗?

    • 判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应对: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出资)。但可以要求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履行报批义务。若其拒不履行,可起诉并索赔。

  • 场景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贷款获批后合同生效”,买方贷款被拒,卖方能没收定金吗?

    • 判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生效条件(贷款获批)未成就。

    • 应对:若合同无特别约定,因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返还定金、房屋)。但需审查买方在申请贷款中是否有过错。

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

  • 误区:合同签字盖章就万事大吉,必须履行:错!必须审查是否存在生效条件、是否需要审批。在“成立未生效”阶段,履行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 误区:合同未生效,就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错!在“成立未生效”阶段,违反诚信义务(如不报批、恶意阻却条件)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风险防范

    1. 签约时明确生效条款:清晰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满足XX条件之日起生效”。

    2. 积极履行己方义务:若己方负有促成生效的义务(如办理审批),应积极行动并保留证据。

    3. 关注对方动态:若对方负有义务,应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其履行。

常见问题(FAQ)与权威依据

Q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最常见的条款,它意味着什么?
A1:该条款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同一时刻,即双方均完成签字或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同时满足一般生效要件,从而立即产生完全的法律约束力。这是将“签字盖章”这一成立行为同时约定为生效要件。

Q2: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一方擅自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怎么办?
A2:这构成了对“不得恶意阻却合同生效”义务的违反,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守约方可以:

  1. 主张该行为导致合同生效条件无法成就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请求解除合同(若合同已成立但可解除)。

  3. 要求过错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准备履约支出的费用以及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

Q3:合同无效、可撤销与“成立未生效”有何关系?
A3:这是三个独立概念:

  • 无效:合同严重违法,自始、当然、确定无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可能从未成立,也可能成立后被认定为无效。

  • 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瑕疵,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 成立未生效:合同合法,只是效力尚未开始。它可能最终生效,也可能因条件不成就等原因确定不生效。确定不生效的法律后果参照无效合同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其原因和过程与无效不同。

权威引用与资料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时间)、第490条(合同成立形式)、第502条(合同生效时间及需批准合同的效力)、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158-160条(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条文共同构建了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的完整法律框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2号):该司法解释对需批准合同的报批义务、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极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是处理“成立未生效”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理解与适用丛书及公报案例:权威学理解释和典型案例能清晰展现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如何认定和裁判“成立未生效”合同纠纷中的诚信义务违反及责任承担,是深化理解和预判裁判结果的宝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