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处罚典型案例-飞外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近日,最高院公布了几起关于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期中涉及了三起性侵未成年的案例,有一人被判处死刑。性侵未成年人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聊天中,家长们应该更加警惕熟人作案。飞外小编为你介绍。 一、王x华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华与刘x翠(被害人之母)同居,双方育有一女王某,刘永翠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与其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烫伤出院后回到家中,刘x翠怕梁某晚上睡觉会蹬到王某烫伤处,便让梁某与被告人王x华在另间卧室同睡。当晚,被告人王x华将梁某强奸。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华强行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判处。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x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特点。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造成一生难以愈合的伤痕。

此案警示公众: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常识,共同防治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霍xx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xx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肥西县、定远县、来安县等地的宾馆、旅店房间或者霍xx经营的儒林画院,共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xx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霍xx通过网上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以公开聊天内容、合成的被害人裸体照片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并采用拍摄强奸过程等方式继续胁迫部分被害人,还采用其他方式实施强奸犯罪,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5月份有什么节日?5月份的节日包括:劳动节、青年节、日本儿童节、母亲节、德国父亲节等重大的节日。)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虽然霍xx部分犯罪系未遂,部分犯罪处于预备阶段,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霍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xx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xx执行了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本案被告人霍xx利用网络虚拟的世界,以及未成年女学生、女青年往往涉世不深的弱点,引诱其陷入早已设下的圈套;又利用被害女学生、女青年害怕聊天记录、裸体照片被公开的心理,胁迫提出各种要求,令被害人言听计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本案中,霍xx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

虽然霍xx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她们的遭遇令人同情,也发人深思。通过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定谨慎,虚拟世界伪或真。屏幕背后淫贼狂,看似甜蜜实险恶。遇到胁迫莫要慌,家人朋友来帮忙。擦亮双眼来辨分,豺狼虎豹立遁形。

三、邵x非法拘禁、强奸案

(一)基本案件

被告人邵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x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x又将张某某带至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x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行为,6月26日邵x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x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x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x犯强将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邵x所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规范,且在刑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上诉人邵x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邵x申请撤回上诉。邵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x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 情节恶劣 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 情节恶劣 。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 从高 判处被告人邵x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