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执法中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2021年1月12日,滦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青乐线长凝段279公里+800米处执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碰撞、一人死亡。

目前,该交通事故正在按程序处理中。近日,有媒体反映滦南县交通运输局现场执法人员对伤亡者没有及时施救,执法人员执法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
对此,滦南县委、县政府迅速成立由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情况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对伤亡人员家属给予关心救助,协助处理善后事宜。调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车祸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一定会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在肇事者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肇事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虽然致人死亡的,但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